高雄市大寮區衛生所行政相驗作業規範
一、 適用行政相驗條件:
1. 長期重病或慢性病患者
於住處猝逝、或送醫途中死亡(未進急診或急救無效)。
2. 具慢性病病史者
須有醫院或診所診斷證明、出院證明或在家療養紀錄。
3. 病危出院返家死亡
曾住院病危,自動出院返家後自然死亡,具醫療證明。
4. 高齡老邁自然死亡
無外力、無意外、無自殺情形。
二、不得辦理行政相驗 應轉司法相驗情形:
只要非因『病』或疑似非因『病』死亡(如意外、自殺、他殺、中毒、不明原因等)均屬於司法案件,由家屬或相關人員通報當地派出所由法醫進行「司法相驗」。
三、申請應備文件
1. 申請人雙證件(身分證+健保卡)
2. 往生者雙證件(身分證+健保卡)
3. 醫療證明文件(擇一或多項):診斷證明書、住院病歷摘要、門診就醫紀錄
備註:死者本人具有高雄市中低收入戶身份(當年度有效),請至轄區區公所社會課申請中低收入戶證明,將正本證明交給行政相驗醫師,即可免收相驗費用。
聯絡方式:衛生所電話(7811965或7816819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