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緣由
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,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,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,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」於112年1月1日施行,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。
二、本府針對公務員(含兼行政教師) 工時規範:
1.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上限12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60小時。
2.如為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,每日工時及每月
延長辦公時數,分別以不超過14小時及80小時為原則;且每日工時超過14小時,或
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,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本府備查。
3.如為辦理季節性、週期性工作,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(註:平日加班上限4小時),
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;且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,應事前經
本府同意,並以2個月為限,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。
三、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,應於補休期限內(2年)休畢,以維護健康權。
四、覈實加班、適時關懷
➢ 加班要件:經指派、法定辦公時數以外、執行職務。
➢ 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,並考量急迫、必要及合理性,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,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,並適時關懷,避免超時工作。